編者按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學習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新修訂《條例》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干部在實際工作、學習中常見的疑惑和違紀風險點等,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解答,為廣大黨員干部在黨紀學習教育中提供學習參考。
今天推出第十期《燒香拜佛、算命看風水,黨員如果參加算是迷信嗎?》,敬請大家持續關注。
黨紀學習教育問答
第十期:燒香拜佛、算命看風水,黨員如果參加算是迷信嗎?
解答專家
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副教授
燒香拜佛、算命看風水,黨員如果參加算是迷信嗎?
答:一、條文的規定和主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共產黨員必須堅守、信仰馬克思主義,堅持徹底的唯物主義,堅持科學無神論,這是關乎黨員世界觀的根本問題,一旦喪失正確的信仰,放棄理論武裝,就會迷失方向,就容易在金錢、權力等各種誘惑面前忘卻身份,在困難挫折面前喪失斗爭精神,放松黨性鍛煉,導致精神空虛、思想變質,進而走向腐化墮落。不僅污染社會風氣、政治生態,也損害黨的形象,動搖黨的執政根基,危害十分嚴重,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此次《條例》修訂在第二款增加了“個人搞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近年來,黨員干部“不信馬列信鬼神”的案例仍然屢有發生,在“嚴”的總基調下,很多人不敢公開、明目張膽地搞迷信活動,取而代之的往往是個人私下進行,私會“風水大師”,私下供奉佛龕、占卜打卦,極具隱蔽性,這類行為與典型的“組織”“參與”行為有所不同。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對黨員實施迷信活動的處分規定,邏輯上更周延、更嚴密。
二、適用要點
本條文規定的行為表現為組織迷信活動、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本質是理想信念出現滑坡,背棄馬克思主義信仰,背離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因此,在適用本條文時要從這一性質加以把握。
首先,正確界定何謂迷信活動。馬克思主義堅持徹底的唯物主義,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領域徹底否定了超物質的神靈。迷信活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算命,相面,跳神,看風水,乞求神靈庇佑、消災、祛病、升官、發財等,只要是相信神靈鬼怪等超自然的東西存在,在這種觀念下實施的一切行為活動都可謂是迷信活動。但要注意把迷信活動和參加一般的民俗、習俗活動區分開來。雖然有些婚喪儀式、民間節日活動從歷史上看,在形成之初往往帶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經過世代相傳,已經發展成為帶有傳統文化性質的民間行為,具有一定的精神符號和文化載體性質。特別是在一些民族地區,很多傳統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往往帶有宗教有神論色彩,一些儀式活動會在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舉行,黨員如果一概拒絕參加,就容易被孤立,不利于群眾工作的開展。因此,黨員參加這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的民俗、習俗活動就不能被認定為迷信活動,即便確有不妥的,也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
其次,準確區分組織迷信活動、參加迷信活動、個人搞迷信活動,以及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其一,從參與人數來看,組織、參加迷信活動,均系多人參與實施,其中“組織”是指具體策劃、領導、指揮迷信活動,行為性質本身就較為嚴重,所以不需要結果或情節要件,只要有組織迷信活動行為,就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參加”是指參與到他人組織的迷信活動中。“個人搞”迷信活動,往往是個人私下里或者偷偷搞迷信活動,比如自己去看“風水大師”,自己去燒香拜佛做法事。其二,從情節要件來看,參加迷信活動和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從紀委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不良影響和情節可以通過是否存在以下情況及其存在程度加以認定:長期、多次、高頻搞迷信活動;在搞迷信活動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造成公共資源、資金的浪費;履職決策時以神靈鬼怪代替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實事求是;讓行賄人代為“支付”迷信活動產生的費用;把相信神靈鬼怪的信息傳遞給他人;影響政治生態;造成不良社會風氣;影響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等等。其三,從主觀要件來看,組織、參加迷信活動和個人搞迷信活動者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活動是具有迷信性質的,是和唯物主義、共產主義精神相背離的,仍積極主動實施;第三款規定的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者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應該預見到活動性質屬于迷信,但因心態上疏忽大意未能辨別其真相,未能認識到參加活動的危害性。
最后,堅持實質判斷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認定是否構成本條文規定的違紀行為時,根本是看行為的動機、目的和出發點,關鍵在于理想信念是否缺失。從紀委公布的典型案例來看,有的黨員大搞迷信活動,直接驅動力是對權力的扭曲渴望,把職務升遷寄希望于鬼神之說;有的黨員干部是已經違法違紀,以祈求不要敗露、平安著陸的動因求神拜佛,存在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實踐中,以旅游、游玩、參觀為目的,偶爾到寺廟、教堂等場所參與儀式活動,出于尊重家中老人的意思,陪同老人或者配合老人參與一些儀式活動,以為自己和家人祈福為動機,求個“平安符”,或者給孩子起名字時,請人算算“八字”“命理”等行為,在社會一般觀念看來,都達不到“不信馬列信鬼神”,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不宜被認定為參與迷信活動。
三、相關法規和紀法銜接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強調,“堅決防止不信馬列信鬼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另外,如果利用迷信活動實施詐騙錢財、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傷害他人身體等違法犯罪行為,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黨紀責任的,應當適用《條例》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