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群眾“老有所養”的基礎和保證。為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我國自2017年起啟動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改革。
為進一步規范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的運作管理,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三部門聯合印發了《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采取的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
據介紹,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劃轉國有股權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
全面推開劃轉工作是任務的“上半場”,劃轉后,如何管好、用好資金,厚實社保基金“家底”是關鍵。
據了解,劃轉后的國有股權由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于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目前,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需要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該負責人介紹,《辦法》的出臺為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明確現金收益投資范圍,涵蓋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產品
《辦法》對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作出多項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承接主體對所持國有股權如何運作管理?《辦法》明確,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股權的運作管理,應當符合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嚴格遵循相關規定。“中央層面國有股權轉讓,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地方層面國有股權的轉讓程序,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同意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該負責人介紹,涉及轉讓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的,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要求,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承接主體開展現金收益投資運營要遵守哪些規定?《辦法》規定,現金收益限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各承接主體是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的主體。其中,中央層面現金收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地方層面將不低于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體在限定范圍內進行投資運營。
據介紹,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現金收益投資范圍,涵蓋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產品。《辦法》對每類產品的投資比例作出了規定;同時明確,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可根據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及運作管理需要,適時報請國務院對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加強監管,推動投資收益與社會效益實現雙贏
社保基金運行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辦法》在規范運作管理、加強監督管理等多方面明確舉措,著力將劃轉后的國有資本管好用好。
據介紹,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分別對承接主體、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情況實施監管,對承接主體發生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該負責人表示,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接主體、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開展國有股權運作管理及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活動實施監管;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現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存在違反法律制度及《辦法》規定行為的,可責令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暫停或者終止其托管、投資管理職責。
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體向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情況。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劉偉表示,將落實對劃轉國有資本的收益權、處置權、知情權,履行好財務投資者職責,聚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加大股權投資力度,積極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國家重大項目,推動投資收益與社會效益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