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危困企業拯救和“僵尸企業”出清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立法任務中提出修改企業破產法,該法修訂草案有望今年完成初次審議。以此次修法為契機,總結我國破產立法和司法實踐,分析破產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是完善我國破產制度的必然要求。
破產法的本質特征與時代使命
破產法是規范失敗企業有序退出之法,是幫助困境企業涅槃重生之法,也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的重要指標。
破產制度也是債權債務清理制度,其根本特征在于公平償債。對于因各種原因導致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債務人,破產制度以公平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為己任,立足專屬于破產法的破產撤銷權、無效行為制度、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非正常收入追回制度等基本制度,在打擊債務人逃廢債行為的同時,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進而實現全體債權人利益最大化,這也是現代市場經濟離不開破產制度的根本原因。
破產法以困境拯救、助力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價值追求。我國破產重整制度設置了寬松的重整原由,鼓勵困境企業及早利用重整制度解決財務困境問題;規定了重整計劃草案制定、協商與表決的機制,強調基于意思自治挽救困境企業的基本立場;賦予法院在法定情形之下裁定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權力,避免重整程序因個別債權人的反對而導致集體談判不必要的失敗。此外,司法實踐還積極探索預重整制度,進一步拓展困境拯救功能的作用空間。
破產法以優化要素配置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為使命。破產清算制度為市場競爭中的劣勢主體提供了法治化的退出渠道,有助于及時淘汰落后產能,有效釋放生產要素,推動各類優質要素向新質生產力順暢流動。破產和解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則為具有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提供了喘息空間與重生之機,最大程度保護企業營運價值,推動企業優化升級。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制度的協同作用將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全要素生產率,驅動產業深度轉型升級,加快重構現代產業體系。
推動破產法價值功能有效實現
企業破產法已實施17年,在促進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深入實施,我國破產制度面臨一些亟待解決和完善的問題。
近年來,各地法院針對預重整程序、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等新興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及破產案件審理操作指引,推動了企業破產法的有效實施。然而,此類規范性文件中不乏與企業破產法和破產法基本原則不相符的規定,損害了破產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阻礙了破產法公平償債目標的實現。
市場主體的退出及再生本身就是市場資源的重新配置,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同時,破產法也提供了相關破產規則以保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及再生涉及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市場機制與破產規則的良性互動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基礎。然而,目前破產制度司法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行政與司法不當干預及職責缺位現象,影響了破產法價值功能的充分有效實現,亟需進一步完善破產法治。
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破產制度
制訂一部結構完整、規則完備的企業破產法,健全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破產制度,是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形成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在企業破產法修改中,應確立預重整制度、實質合并破產制度、小微企業破產制度、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和跨境破產制度,通過科學的規則設計指引司法實踐,為當事人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為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破產制度提供立法保障。應牢牢把握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破產案件中的關鍵作用。同時,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明確并強調法院的居中裁判職能,營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環境。
以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為原則,通過完善破產制度助推營造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一方面,要構建明確細化的跨境破產制度,積極參與破產領域的全球合作機制,推動跨境破產案件中國內法院與域外法院的交流協作,優化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另一方面,重視破產法領域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有效參與國際破產規則制定,積極在國際舞臺上講好中國故事、發出中國聲音。
(作者:武詩敏,系中國人民大學營商環境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