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繼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統籌各領域資源,匯聚各方面力量,打好法治、市場、科技、政策“組合拳”。《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不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強調“要完善法律體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動生態文明建設”,“要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常態化外部壓力,同時要激發起全社會共同呵護生態環境的內生動力”。構建嚴密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才能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以法治方式保護生態環境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治本之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始終強調要以法治建設強化生態文明建設,尤其要以最嚴密的法治作為建設生態文明的強有力保障,進而為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建設奠定堅實基礎。法治包含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兩個維度,堅持用最嚴密的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一是要真正構筑起覆蓋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要切實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著眼于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這一宏偉目標,既要繼續加強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頂層設計,不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國家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又要堅持守正創新,以提高立法和立規質量,不斷創新立法和立規的機制體制。堅持做到以提高地方黨委和政府環境治理成效為落腳點,不斷完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舉措;以優化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的實踐路徑為著力點,不斷構建科學體系評估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的建設成效,從而有效推動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的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生態環境治理的強大效能。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體制機制。進入新時代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匯聚起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制度合力,為保護生態環境夯實了制度基礎。目前,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30余部生態環境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以及1000余件地方性法規之外,中辦、國辦還印發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多部法規,《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法規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作出重要規定。良法是實現善治的前提和基礎,強化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作用,必須緊緊圍繞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立規質量,不斷創新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立規的體制機制。具體而言,首先,要堅持科學立法和立規原則。科學立法和立規作為指導立法和立規的方法論原則,內含著對立法和立規理念的抉擇,旨在為法律法規制定工作提供價值指引和實踐路徑。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將“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法治倫理價值取向融入生態環境立法和立規實踐的全過程。其次,要健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國家法律體系與黨內法規體系的銜接和協調機制。以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一體化建設系統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化,是發揮依規治黨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格局的生動體現,也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統籌推進的重要成果。讓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同頻共振、同向發力,形成復合制度優勢,產生綜合制度效應,成為嚴守生態環境保護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線。
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作為新時代生態環境治理領域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運行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環境效果。新征程上,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應當立足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踐積累的重要經驗,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始終堅持貫徹從嚴治理,始終堅持問題導向;敢于動真碰硬,將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與法律法規,推進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情況,作為開展各項工作的落腳點。其中,整改和問責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最為關鍵的兩個環節。通過建立環保督察整改制度,既突出了標本兼治,又堅持了從嚴治理,將依法依規推進整改落到實處。深入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推動地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關鍵在于構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體系,堅持以評估和問責機制強化制度執行。首先,要著重構建以政治責任為主導,覆蓋全面、責權一致、獎懲分明的責任規范體系。其次,要著眼構建以責任認定為基礎,準確、合理、有效的責任績效評估體系,在區分評估對象的基礎上,應該針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分別建構責任績效評估內容和指標。最后,要著力構建以規范化為特征,環環相扣的環保督察問責程序,依次規范問責的啟動程序、調查及決定程序和救濟程序。科學構建包含責任規范體系、責任績效評估體系、督察問責程序在內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體系,具有重大實踐價值,為在法治軌道上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向縱深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和法規保障。
構建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效評估體系。構建最嚴密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將系統觀念融入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建設全過程,要注重把評估機制作為構建最嚴密的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的突破口。科學系統地評估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效,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實踐路徑。這就要求首先確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效評估體系,明確評估目標、評估主體、評估對象、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指標以及評估方法。生態環境法治體系由靜態的規范體系、動態的實施體系和監督體系共同構筑。靜態的生態環境保護規范體系應有效銜接和協調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動態的生態環境法治實施體系應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執法的聯動機制和生態環境司法的能動機制,前者旨在形成完善的環境治理執法體系,后者旨在建構預防與救濟并重、修復優先賠償的環境司法體系。動態的生態環境法治監督體系旨在釋放人大的權力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等渠道相融合的強大合力,匯聚自我監督和人民監督相結合的強大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受益者,沒有哪個人是旁觀者、局外人、批評家,誰也不能只說不做、置身事外。”人民群眾不應只是良好生態環境的受益者,更應該是推動良好生態環境建設的參與者,因為人民群眾對于生態環境問題的感受最有發言權,通過群眾參與和專家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圍繞合理設定的評估內容與指標以科學的方法進行評估,從而讓各項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目標切實得到落實。構建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效評估體系,應該以設計科學合理的評估內容為重中之重,同時評估標準的設定要恰當合理、評估指標體系的建構要準確有效,有力提升生態環境法治建設成效評估的科學性、針對性。
(作者:宋琳璘,系山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山東大學黨內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